释义 |
一、离婚案件应满足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离婚的条件有: 1.经过合法结婚登记、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协议离婚的,双方自愿,并达成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3.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时如何处理婚前财产争议 离婚时处理婚前财产争议的方式是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并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当事人对婚前财产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分割财产或分割部分财产;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婚前个人财产怎样进行保护 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保护的方式如下: 1.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 2.是可以选择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个人财产的归属,并大力推行夫妻财产; 3.是把一些大额财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或双方名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