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 |
释义 | 法律咨询: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遵守哪些规定 法律咨询网律师回答: (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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