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 |
释义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此可见,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如经查实,确实存在错误的,可以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书。 当然,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很少会发生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当事人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取证、举证,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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