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借款到期不还担保人被判连带还款 |
释义 | 2007年2月9日,东宝区个体户张某(甲方)与陈甲、陈乙(乙方)以及担保人荆门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427500元,于2007年6月30日还请,逾期支付违约金150000元,该公司自愿担保并承担责任。同日,张某将427500元出借,陈甲、陈乙及担保人向张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甲、陈乙以及担保人连带偿还借款427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甲、陈乙向原告张某借款到期未还,理应依约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荆门某公司提供担保,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甲、陈乙偿还原告张某借款4275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担保人荆门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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