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一裁终局吗 |
释义 | 在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方劳动者跟公司最容易引发纠纷,公司往往是根本就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标准依法对员工进行赔付。而且相比起来,公司在整个案件当中是有足够的时间跟精力跟员工相对抗的,所以我国近几年来也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这件事情上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调整。例如有些人所关心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一裁终局吗这个问题就有规定。 一、在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一裁终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其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其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二、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怎么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待遇当中有些项目国家规定的是一裁终局,但是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这些类别的不适用于一裁终局,有争议的话还能够走司法诉讼的程序。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包含的项目比较多,不同的类别不能够都用一裁终局来统一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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