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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会怎么样?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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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大多数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劳动者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这个说法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很多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就是因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与劳动仲裁流程而导致的仲裁失败。但事实上两者相距甚远。究竟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又会怎么样,今天我们在此作出一个大致的讲解。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又简称为劳动仲裁时效。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很复杂。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往往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济。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申请时效期间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延长了申请时效期间。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是针对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不敢申请仲裁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补充规定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是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仲裁时效中止有哪些事由和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解释精神,主要是指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如:当事人为患有精神病的职工或者童工,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妻子等)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可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在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时将时效中止前后的时间合并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本身是为了维护仲裁双方权益和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的,其权威性毋庸置疑。但是,对于大多数有特殊原因致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所提及。劳动者在受到侵权行为时,应当积极与法律工作者咨询,将重要时间节点进行标注,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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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