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判决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判决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损坏的对象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对象完全相同,即限于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指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输送等设备,如输气管道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涉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产、储存、输送设备,如油井、输油管、炼油厂、油库等。损坏家用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不构成本罪。 2、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罪的区别之一。 3、行为人主观上对上述严重结果必须有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区别的关键。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上述严重结果的,不能定本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注意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对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相关判决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来进行判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或者极劣的社会影响的,则需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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