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内犯新罪的判决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缓刑期内犯新罪的判决是怎样的? 缓刑期内犯新罪的判决是根据刑法当中的69条第1款的规定,来对新的犯罪的刑法进行一个数罪并罚,然后再合并的进行一个执行,因为在缓刑期间内,如果犯罪分子又犯了一个新的罪行的话,原来的缓刑肯定会被撤销。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由于原判刑罚尚未实际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如何对缓刑犯进行考察? 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考察的内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当代社会缓刑的存在实际上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重新的机会,缓刑期间考验期满的话,那么刑法就不再执行了,但是在这个考察期间内必须要遵纪守法,如果存在着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话,还会被重新的收监关押,甚至是进行更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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