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嫖娼第二次被抓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嫖娼第二次被抓怎么处理? 嫖娼第二次被抓处罚力度和第一次相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第二次处罚力度和第一次相同。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七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嫖娼的具体违法情况决定了最终的处罚结果,法律上也区分从严处罚和从轻处罚的相关情况,当事人在遇到相关情况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对行政处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来进行重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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