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月代通知金抵偿到底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生活中有部分人员可能给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方方面面的知识都特别的了解,但实际上当事人全部都是只认识大概的含义,如果深究的话,其实也是乱七八糟的并没有真正的搞明白,就比如说,最近有部分网友开始特别关注代通知金的这样一个概念。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就是,一个月代通知金抵偿到底是什么意思? 一、一个月代通知金抵偿到底是什么意思?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其他规定 如果劳动者因为一下愿意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适用条件是只有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代通知金这是在香港和台湾法律当中有规定的,内地的劳动法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正常的按照工作年限予以赔付就好,代通知金在劳动法当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一个月代通知金抵偿的这种做法了,可能有少部分公司以员工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为由克扣了当事人一个月的工资,这种做法在内地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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