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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拘禁罪中止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释义
    一、非法拘禁罪中止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拘禁就是属于利用不合法方式而强行的进行拘押和禁闭他人,但如果在犯罪的过程中有中止的行为,但对于在认定中止的情形下一定要有符合中止的条件,那么才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刑法,所以,不同的案件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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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