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09年山东律师收费标准 |
释义 |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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