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友提问: 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再同居,同居一年后有法律效益吗? 律师解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条、男女双方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应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之前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符合实质结婚构成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之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符合实质结婚构成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受理之前,补办结婚手续,未与补办的按照非法同居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5条、男女双方离婚后,自愿复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 综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已经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手续,而一切生活。 按照上述司法原则,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 系非法同居,双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议立即办理结婚手续维护合法权益 也是代表双方之间对于对方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