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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破产法实施具体有哪些意义
释义
    破产法在中国的实现方式,实际上最终是一个法律制度与现实国情相吻合的问题,破产立法及其实现是在中国入世的背景下进行,还关系到一种国家间的制度竞争,这种实现方式如果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难以与世界制度接轨,从而不利于吸引国际资本市场的关注,甚至也不利于吸引国内资本,主导角色由法院向银行的让渡,应是其中变革的一项。
    (一)对于法制建设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法律制度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资源的配置手段,法律制度中所体现的利益关系鼓励或者抑制经济活动主体的交易关系。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公司法和商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担负着将经济资源从失败的经营者或者低效率的经营者转向成功或者高效的经营者手中的任务,实现一种对市场预先自发资源配置过程的事后矫正,另一方面则对投资者(主要是债权投资者)起着一种事前的引导作用,令其在投资之前充分考虑到投资的制度风险以更好的形成投资决策,还有一点就是,在我国市场信用低下的条件下,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起到某些补充的作用。
    根据上述分析,破产法实现方式的变革必将更加有利于破产法目的的实现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的改变最终引发交易各方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变动。这种利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无疑将要降低债务人违约风险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从而提供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信用的积极性,这样整个社会的债权融资即得到鼓励。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其企业融资的顺序一般是债权融资-内源融资(留存收益)-股权融资,在财务杠杆的作用之下,适当的债权融资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价值,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而我国企业的融资结构偏好恰好相反,是一种股权融资-内源融资(留存收益)-债权融资,[5]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对债权人的保障制度不完善,这一方面限制了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则降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如果破产法律制度设计适当,则对于吸引投资者的积极投资,维护经济秩序以及以之为基石的整个社会秩序的平稳,都将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二)对于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意义
    加入WTO以后,我国的银行业将整体面临国外银行的挑战。效益偏低和分业经营是制约我国银行发展的两大缺陷,这两点也是相辅相成的。我国商业银行体制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体制,即在立法把商业银行类型和投资银行类型的业务明确划分,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这种体制的形成以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大爆发为契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规避金融风险的考虑,即银行投资难以收回,违背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的要求。对于以债权形式投资的银行资本而言,这种风险很大程度上是与有限责任制度相关,也即债权人的利益在经营失败的情况下难以得到保护。由此而言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适当,对银行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是颇有意义的。从世界范围内观察,银行向全能方向发展是大趋势。在金融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挑战,利率不断降低,迫使他们不得不从事各种更为广泛的的业务活动。
    通过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其结构发生变化,可以获得大量长期资金来进行更多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长期信贷和投资活动,在这样的形式下,国家金融管理当局也逐渐放宽了对商业银行业务分工的限制,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经济关系的调整工具,无疑在交易层面降低了银行投资的风险,也为银行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在我国加入WTO,外国银行业即将涌向中国市场的条件下,我国仍坚持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将难以面对国外规模巨大的全能银行的挑战,而其中的一个制约因素是投资业务的风险过大,在这一点上,破产法应能够对商业银行向全能方向发展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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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