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
释义 |
一、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承诺期限开始计算是从:如果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承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承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作出承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特定的,法律网提醒您,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要件;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三、承诺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被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2.承诺延误或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该承诺无效,为新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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