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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该怎么处理?
释义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处理
    


    ——宣某泽与周某燕、边波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7)诸民初字第310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1月6日
    【原告】宣某泽
    【被告】周某燕、边某波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基本案情:
    原告和第一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订婚,原告给第一被告彩礼人民币3万元及金手镯和金戒指各一只(价值6800元)。后原告和第一被告因故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争议要点:
    原告能否要求第一被告返还上述彩礼。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与第一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请求第一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査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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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