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处理 ——宣某泽与周某燕、边某波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7)诸民初字第3107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年11月6日 【原告】宣某泽 【被告】周某燕、边某波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基本案情: 原告和第一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订婚,原告给第一被告彩礼人民币3万元及金手镯和金戒指各一只(价值6800元)。后原告和第一被告因故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争议要点: 原告能否要求第一被告返还上述彩礼。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与第一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请求第一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査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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