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对彩礼返还案例进行分析? |
释义 | 在中国的婚嫁问题上一直都延续着传统的关于彩礼的习惯,但是与以往大不相同的现代存在许多定了婚约却在男方给了彩礼之后就后悔不愿意与男方结婚的现象,女方收了彩礼不想结婚又不想退彩礼的诉讼案件已经不在少数,一起来看看小编怎么对彩礼返还案例进行分析? 一、彩礼返还案例分析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 以上就是小编对我国发生的各种的相关分析。总之,结婚之前必须要给彩礼并不是法律上的规定,而且法律仅仅把彩礼看作是一种以双方结为合法夫妻为硬性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女方后悔婚事就必须把彩礼归还给彩礼原本的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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