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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标准是什么?
释义
    财产侵权其实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讲都是非常陌生的,财产侵权就是指有一些人非法的占用了你的一些合法的财产。比如弄坏了你的东西,骗走了你的虚拟网络上的东西等等。我们国家对于财产侵权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是多少呢?
    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直接在判决时予以引用。
    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合同的违约责任纠纷还是侵权之诉侵权之诉。
    财产损害赔偿有什么标准,财产损害有哪些赔偿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 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 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 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没有损坏的部分应不应当赔偿还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损坏的部分会直接影响到未损坏部分的价值则应当赔偿。如果没有影响的话就不应当赔偿。 附:tieba.baidu.com/...=index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吗国家法律禁止生产和销售过期食品。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商户退货或者更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财产损害赔偿有什么标准,财产损害有哪些赔偿方式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直接在判决时予以引用。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第几级案由二级,上面是物权保护
    财产损害赔偿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财产损害赔偿判决适用法律条款有: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直接在判决时予以引用。
    损害财产的侵权责任有哪些财产权侵权责任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历来占有重要位置,并广泛存在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之中。鉴于所受侵害财产范围的开放性特征,《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也相对宽泛,从侵害财产权利到财产利益的损害均被其涵盖,其第2、15、19、21条等条文,共同构建了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赔偿规范体系。其中第19条又最为关键,直接影响财产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是整个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的落脚点。但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作了一般概括性规范,导致该条文在立法之中争议颇大,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和实施后,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亦对该条文多有批评。同时,随着民事单行法的颁行,我国民法学研究已逐步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一方面立法过程本身更应运用解释学探究其内涵逻辑和操作的妥适,使出台的法律条文不至于存有过多明显的遗漏;另一方面,借助法律解释学来梳理已有文本,补充和充实已有法条,进而影响新法。[1]针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我们应坚持解释论,自财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出发,借以厘清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的理论争议,明晰以全面赔偿原则(填补损害原则)为最高宗旨的赔偿原则体系;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为基点,界定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类型,最终构建财产权侵权责任损失计算的理论框架和具体适用规则,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一、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
    (一)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
    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为原则,以财产损失程度为基础,实现对财产损失的全面赔偿,是侵权赔偿之基本准则。[2]全面赔偿(填补损害)不仅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损失,而且还包括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即除了积极损害之外还应赔偿本应获得但因侵权损害导致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民法通则》第117条已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有所规定,只要在侵权行为实施时财产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损失的并非现实的利益,间接损失也应成立。
    由于对间接损失损失程度的判断囿于个案情况难以准确作出,因此,学术界在认定间接损失方面存在分歧。相应的,对《民法通则》第117条中提及的“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只有属于重大损失的才给以赔偿,一般损失不予赔偿,不能因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3]这种认识的基础在于侵权责任法不仅是权利保护的裁判法,而且也是合理划定人们行为自由界限的法律,如果对侵权人要求过重,则会影响其行为自由,有违利益平衡的基调,因此对间接损失应当采取可预见性标准予以限制。正是鉴于损失赔偿所应遵循的填补损害原则,笔者认为,立足现实国情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环境,对于存在明显的可判断和可预见的可得利益之减损,一般间接损失也应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过程中,不少学者还从建议稿或国外立法例方面提出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建议,主张将其摄入全面赔偿原则之下。[4]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并不一致,一般是指不依赖物的损害而发生的损失,或者是不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5]笔者认为,对纯粹经济损失予以有一定限制标准的赔偿具有合理性,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限定条件和标准则由加害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可得利益的预见性加以综合考量确定。为防止无限扩大赔偿范围而应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加以限定,即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第2:102(4)条即有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限定的明示。[6]可见,无论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则的理解还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体裁判的认知,给予纯经济损失......余下全文>>
    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怎样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①人身伤害指因产品存在 缺陷造成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它分为一般伤害、致残伤害和 致人死亡三种情况。一般人身伤害指受害人通过治疗,能够恢复到 受损害前的身体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所花费用,包括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是以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的,包括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减少等。 如受害人没有工资收入,则赔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 准为限。致残伤害,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如残疾人购置轮椅,定期更换 假肢,以及必要的护理费、营养费等。致人死亡,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支付死者的 丧葬费、抚恤费及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财产损失 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以免予赔偿: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想必大家看到了这里对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了一定的认识,我们对于财产侵权的行为不能纵容,如果我们身边发生财产侵权的行为了我们一定要去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寻求法律的与援助。我们还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知道如何保护自的合法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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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