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应受理的案件可否准许撤诉 |
释义 | 不应受理的案件可否准许撤诉 [案情] 原告甲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然而,甲公司在咨询了律师后意识到乙公司与其只有间接的利害关系,故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合议庭对此有两种意见: [分歧] 不应受理的案件可否准许撤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甲公司自己处理自身的权利,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做出不准许甲公司撤诉的裁定,然后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逻辑上来讲,准许撤诉的大前提应当是当事人有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就谈不上什么撤诉。也就是说,如果准许甲公司撤诉,就意味着宣告甲公司作为原告是适格的,即承认了间接利害关系的可诉性,这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是相悖的。此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撤诉是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驳回起诉是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无论是从法律上来还是从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上来看第二种意见都更为合适。 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一些不应该立案的案件,应做出不准许撤诉的裁定,然后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 深圳律师 ? 江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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