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再婚后的个财产范围,哪些属于老年再婚后的共同财产 |
释义 | 一、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范围 老年人再婚后,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衣物、储蓄等。 (二)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冰箱、VCD机等。 (三)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四)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二、哪些属于老年人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五)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六)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结婚登记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再婚婚假相关规定 再婚是合法结婚,所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根据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和“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晚婚”。因此,即使再婚年龄达到晚婚的标准,也不属于晚婚情形,是不能享受晚婚待遇的。当然,结婚双方中有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的,只要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情形,就能依法享受晚婚待遇。 综上,再婚和初婚享有平等的婚假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在婚假问题的处理上不应有所偏倚。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再婚是可以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再婚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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