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可以是姐姐吗 |
释义 | 一、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可以是姐姐吗? 监护人可以是姐姐,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为被监护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可进行与其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代为进行。 (6)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事实上,如果不是父母遇到了什么意外状况,也不可能是由姐姐来当孩子的监护人的。除了姐姐之外,其他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类似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这些也都可以当孩子的监护人。但是,不管监护人是谁,要履行的监护职责都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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