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的抚养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一、烟台的抚养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 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相关的抚养费的支付时,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到这类子女能够生活为止,一般规定到子女18岁时。相关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抚养自身的子女,保护自身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不受影响,民政部门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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