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父母借款买房的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释义 | 【案情】 被告柳某红系原告柳某枝、潘某波的女儿。2011年2月16日,被告祝某会与被告柳某红登记结婚。2011年3月18日,被告祝某会向两原告借款5000元,同时出具借条给两原告,约定6个月还清;同年5月25日,被告祝某会又向两原告借款2万元,同时亦出具借条给两原告,约定同年12月底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祝某会未将上述借款共计25000元归还两原告,两原告遂于2012年5月15日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祝-仁会的个人债务,由被告祝-仁会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柳某红对该借款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应认定为被告祝某会、柳某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祝某会、柳某红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祝某会与原告柳某枝、潘某波借款25000元,有被告祝某会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两原告系被告柳某红的父母,被告祝某会向原告柳某枝、潘某波借款在其与被告柳某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祝某会的借款系被告祝某会、柳某红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柳某红无证据证实两原告与被告祝-仁会明确约定为被告祝某会的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祝某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故被告祝某会与原告柳某枝、潘某波所借的25000.00元,应视为被告祝某会与被告柳某红的夫妻共同债务。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从上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讲解了一篇关于向父母借款买房是否算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买房是人生大事,三思而后行,有疑问的要及时解决,不要事后闹纠纷。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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