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示范性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从广义角度来看,示范性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三:首先,示范性诉讼以群体诉讼或多数人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在群体诉讼或多数人诉讼中,各个诉讼具有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示范性诉讼的意义在于将各个诉讼所包含的共同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抽象出来并在示范性诉讼中进行审理,判决中对共同争点的认定、对法院在同类事件的处理上具有拘束力。一方面,示范性诉讼避免法院对共同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重复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当事人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减少当事人在个别诉讼上的成本支出。因此,当事人人数越多,示范性诉讼的诉讼经济价值就越能够得到体现。 其次,示范性诉讼在形态上一般是一个原告与一个被告的诉讼。作为群体诉讼的一种形式,示范性诉讼的突出特点不仅在形式上摆脱了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为多数给法院造成的审理不便,而且从实质上将群体诉讼还原为传统的诉讼形式,即一个原告与一个被告,因为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示范性诉讼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被告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上,示范判决不妨碍他们为确定各自请求数额分别提起诉讼。当然,示范性诉讼的一方或双方也可以是多人,但是即便如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数量总是在较少的范围内,如美国选择示范性诉讼的当事人时,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的数量在十个以下。 最后,示范判决对其他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示范性诉讼超越了个案的意义,成为法院处理同类纷争的解决依据,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示范判决选择纠纷的解决途径。因此示范性诉讼的示范性意义和判决效力的扩张性能够减少解决群体纠纷的劳力、时间和金钱方面的支出。示范性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私人利益的司法救济途径,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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