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时间期限 |
释义 | 一、工伤认定时间期限 1.工伤认定时间期限是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是三十日内,如果单位逾期不去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时限是一年之内。 这一时间期限从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工被依法确认为患职业病之日算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时限规定明确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规定十分明确。 1.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逾期应对措施 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1.他们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单位应当注意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费用和责任。 对工伤认定还有疑问吗?点击“立即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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