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调解是否必须到场 |
释义 | 一、离婚调解是否必须到场 1.离婚调解是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为了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和纠纷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意味着,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到场参与调解,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此,离婚调解的到场要求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旨在确保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二、离婚调解的步骤简述 离婚调解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调解的开始 (1)调解的开始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进行。 (2)在这一阶段,审判人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审判人员会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2.调解的进行 (1)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2)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会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3)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4)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 (5)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6)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3.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1)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2)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 三、单方诉讼离婚条件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这里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以及不再相互扶助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的情况,那么分居的时间就会重新计算。 看完本文,你是否对离婚调解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建议,不妨法律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我们将为你提供个性化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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