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我国又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使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主要有: 1.失业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交费满12个月。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1.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失业救济金:即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失业救济金依下述标准支付: ①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②缴纳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缴纳保险费累计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及其所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3)参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和扶持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 2.失业救济金的标准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失业救济金应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并授权省级政府在此幅度内规定本地区社会救济金标准的具体金额。 (四)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者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者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5.被判刑和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政府就业服务部门介绍就业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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