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地位与职权之研究 |
释义 |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日常事务处理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的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器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和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关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试题解析: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1995年判断题] 答案为:错 本题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根据《宪法》第62条、67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00年单选] A.宪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国际条约 答案为:C 本题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权。根据《宪法》第67条第2、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法律。宪法的修改权在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也属于全国人大,而香港的其他法律则属于香港政府本身的权力。国际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协议的产物,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 5.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些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99年单选] A.国家副主席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答案为:A 本题考全国人大人事任免权中的选举职权。根据《宪法》第62条之规定,选A.要注意哪些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哪些人员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6.依据宪法,下列哪个领导人或机关或组织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1999年单选]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答案为:C 本题考全国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监督权,《宪法》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选C. 7.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999年多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答案为:A C D 本题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改变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依《宪法》第62、67条规定,A C D为正确答案。 8.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任免哪些人员?[1998年多选] A.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B.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C.军事法院院长 D.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答案为:A C D 本题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依《宪法》第67条规定,A C D正确。 9.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不定项选择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大赦 答案为:A C D 本题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职权。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合并;根据《宪法》第107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我国法律无大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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