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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务审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释义
    一、财务审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审批流程是否完整,有无越权审批的现象;采购额度是否在预算内,公司是否有足够资金付货款;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整,付款的时限如何约定;签订合同时一般会约定付款方式,惯例是签订合同后付首款,产品交付后付第二期款,质保期过后付尾款。
    (一)针对采购合同,财务人员审核的关注点主要是:
    合同审批流程是否完整,有无越权审批的现象;采购额度是否在预算内,公司是否有足够资金付货款;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整,付款的时限如何约定;签订合同时一般会约定付款方式,惯例是签订合同后付首款,产品交付后付第二期款,质保期过后付尾款。首款比例如何确定呢?这要看合同标的是什么。需生产制造的,首款比例会高一些,以盖住对方材料成本为宜。服务类或软件类标的,首付款不超过10%为好。这只是理论参考,议价最终取决于双方的江湖地位。有无验收不合格时的退赔约定;有无约定开票时限,有无约定发票类型,开票信息是否完整,采购合同应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票。
    (二)针对销售合同,财务人员审核的关注点主要是:
    合同签署是否符合公司的流程制度,如合同的签批流程是否到位;预估销售合同的利润,对合同的盈利情况签署意见;能否在合同签订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如选择恰当的签约主体,对于多法人实体运营的集团,选择低税负主体与客户签约,综合考虑流转税率与所得税负担;将合同额分拆,把商品销售与服务销售分开,让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流转税率,尽量多签低税率的销售部分;把回款与开票、确认收入分开,让纳税义务后延。对风险进行把关,有无交付风险,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有无坏账风险;审核收款方式、收款时点是否对公司有利,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完整;审查发票开具的时间及发票类型,开票信息是否完整。发票要在收款后再开具。如果买方拿到发票了,却赖账,说已付过款了,而卖方没有证据证明未收到款,那就要吃哑巴亏了。先开票,后收款,也并非不可以行,但要做一定的预防。譬如,在合同中明确开票与付款无关,并约定付款方式;在交付发票时让买方备注尚未付款;让买方开具收到发票回执,注明尚未付款。
    
    二、购买商品房的注意事项
    一、查验开发商和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
    购买商品房,首先需要了解开发商的经济实力及资质条件。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严格资本和资质要求,如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以上,没有相应的资质是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没有实力的开发商有承诺也可能不兑现。自己如果对开发商经济实力和资质不清的,可以工商、建设、房管等部门查询开发商的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具备“五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购买的,关键要注重查验项目楼栋是否具有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开发商在所售项目楼盘售房部应当公示:①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②《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③已归档的测绘报告;④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⑤商品房拟售价格表;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此条款,购房者在和开发商沟通洽谈满意之后,对于预售许可范围内的房屋,购房者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可以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
    认购书一般只就房屋位置(部位)、套形、面积、价格、交房期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对交房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大量内容一般都不进行约定,所以签订了认购书并不等于完全签约买下了房子。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联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在开发企业的售房部应当要求开发企业使用房管局联机签约系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联机实时备案。网上联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后,购房者将在第一时间收到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的免费短信“您所购买的XXX项目XX楼栋XX户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和开发商共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四、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①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时须要求开发商使用联机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合同后能及时备案,收到备案提示信息或使用备案合同上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网上验证。不能相信开发商提供的手工制式合同,暂时无法备案等各种借口。
    ②依据《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及时与房屋权属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卖单价一定是套内单价。
    ③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对于小区公共配套的会所、小区幼儿园、小区活动室等建筑物所有权有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应当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和使用性质。
    ④要确定《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时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中有明文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限和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约定时间,不能让开发商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无限延迟。
    三、二手车过户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明确相关事项
    在签订二手车过户合同时,特别要注意合同上的字眼,诸如违约责任、相关手续费用的问题,另外对于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确定好的相关事项,需要在合同上以文字形式体现出来。这样,可以有效提防可能出现在合同里面的隐含条款和免责条款。
    例如有的交易双方可能会约定车辆虽然进行买卖,但暂不进行车辆过户,类似这样的约定就需要在二手车过户合同中写清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2、谨防文字游戏
    初次买卖二手车的人由于对二手车交易流程以及相关的知识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容易进入盲区,如果签署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描述含糊不清,那么到时候出了事的只能自己吃哑巴亏。
    如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发现车辆有盗抢记录或扣车记录或写着“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这里对“按购车款及维修费退回总款数,以实际数及单据为准”的说明,就是一个文字游戏,就极易在退款依据及退款实际数额方面让人产生误解。
    3、相关手续的变更
    在二手车过户完成后,针对一些车辆的税费手续、保险等进行变更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车辆交易完成后,别忘记了进行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以及车辆保险等各项手续的变更,这不仅是保证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程序,也是保证车辆税费、保险等手续正常续缴的必要程序。
    对于保险手续的变更,特别提醒一下,在《保险法》中有规定“如果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买方并未对车辆的保险手续进行变更,会给保险赔偿造成困难。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财务审工程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财务审工程合同最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审批的流程是否完整,有无越权审批的现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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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