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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后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些事
释义
    一、先来了解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 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2、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3、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领多少?如何领?还有哪些待遇可以享受?
    1、失业了就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吗?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领取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可以领到多少失业保险金呢?能领多久?
    根据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及期限。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我们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您的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以及期限。
    从全国看,《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水平1051.4元。
    关于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申领失业保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各地依规有详细的申领流程。
    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
    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②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③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各地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申领流程,有的地方还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了申领手续,以便失业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及时领取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各省、区、市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制定了详细的领金标准,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失业了除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什么待遇?医疗有没有保障?
    可以享受5种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5种待遇:
    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是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统计,2016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月人均292元。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他的遗属可以根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五是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如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支出的项目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
    5、失业保险除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有其他支持政策吗?
    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受稳岗补贴。
    近年来,失业保险功能不断拓展,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从2014年底起,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享受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2015年初,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根据政策规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稳岗补贴政策,是经济结构调整中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稳定了岗位,而且企业和职工获得感明显增强,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普遍欢迎。2016年全国向46万户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259亿元,惠及4832万职工。
    6、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是指什么?
    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7、失业保险关系的迁徙有哪些情况?
    (1)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①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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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