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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借款单位打借条谁是债务人
释义
    
    去年初,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款一百万元人民币,当时约定借期一年。
    我因觉得支付现金比较麻烦,于是通过我参股的某房地产公司的帐户,分两次将这笔借款划至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市政工程公司,张某给了我一张该市政工程公司借我个人人民币一百万元的借条。
    现在借款期限已到,张某却没有按期还款。
    请问:我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这笔债权吗?我应当将张某还是张某所在的市政工程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
    回答:
    你来函称张某个人向你借款,你通过你参股的公司将钱划给了张某的市政公司,最后你收到了市政公司出具的借条,这节事实反映的是你与张某存在借贷约定。
    但在实际借贷的法律关系建立过程中,你们约定的借贷关系发生了变化。
    你通过房产公司向张某所在的市政公司划款履行出借义务的行为,虽然没有影响你是债权人的法律事实,但你最终收到的是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市政工程公司的借条。
    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以你最终收到的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市政工程公司的借条确立的事实为准,即该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你与张某所在的市政工程公司之间,故本案债务人为张某所在的市政工程公司,而非张某个人。
    你虽然作为本案原告,可以自行主张权利,但却不能起诉张某个人,你主张债权只能起诉张某所在的市政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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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