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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释义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公开,接受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三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接受公众查阅。
    第四条 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
    工作人员应当仔细查看身份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不予查阅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有权不予查阅:
    (1)查阅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秘密以上等级)、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查阅申请人不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3)查阅申请人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工作人员不予查阅气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制度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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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