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行为中损害事实的认定 |
释义 | 【案情介绍】 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将一行人乙撞倒在地,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甲走上前去,告诉了乙自己的姓名和住址,说:“如有问题,请来找我。”乙当时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回到家后,乙说起此事,邻居丙告诉他,此种情况下,可向甲讹一笔钱。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予以赔偿。 【问题】 甲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损害事实问题。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使他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权利遭受不利益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的特点是: (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的利益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2)损害具有可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被加以确认。不能确认的损害不能成为侵权法上的“损害”。损害的确定性表现在: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如果损害的是“受害人”非现实的、未来的利益,或者损害的是“受害人”主观臆想的利益或不为社会一般观念所认可的利益,那么,这种损害就是不确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对损害事实存在的理解不应只局限于对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毁损或伤害的层面上,而且还应包括对受害人现实权利侵害的内容。 (3)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补救性,是指受害人能够在法律上获得救济的最终后果。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必要性时,才会使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这就要求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受害人所遭受的只是极轻微的损害,那么,该损害就不具有补救的必要性,侵害人也就不会承担侵害责任。判定侵害是否达到需要补偿程度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作出的判定。 在侵权行为中,实行无损害无侵权的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的,如果不存在损害事实,则不存在侵权责任。本案中,骑车人甲虽然将乙撞倒,但该行为并未造成乙的损害,乙是在受到邻居丙的唆使后讹甲的,其主观动机具有不道德的因素,因此,本案不构成侵权,甲也不存在侵权责任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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