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如何正确处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遇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劳务分包合同中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请民事诉讼。违约方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网提醒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纠纷的,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履行地不明确的,可以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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