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区别 |
释义 | 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很多方面行政诉讼制度往往参考民事诉讼制度,第三人制度也不例外,但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却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可以将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资格提起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独立请求”是第三人对本诉原被告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本诉的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主张。这种请求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他与争议的一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民事、经济或劳动法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他站在原告或被告的立场上,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他支持的一方败诉,他将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最关键的不同是参加本诉的基础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本诉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被告行政机关双方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本诉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行政诉讼第三人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分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固定的,原被告争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将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出诉讼而参加诉讼,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被告所为,自然不存在将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问题。 因此只能说,行政诉讼第三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因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使其负担某种义务,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使败诉,也不一定承担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范围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也有所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有原告的资格,在诉讼中重新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可以由第三人转变为共同原告身份。 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无权提起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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