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买卖纠纷
释义
    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产买卖纠纷
    案情简述:
    张先生与李女士夫妇于2007年10月以50万元的价格买到一套房屋,后因为交通不便决定将房子卖掉。2008年,丈夫张先生出差在外时,本市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女士,以50万元价格买下。次日,陈某将25万元送来,李女士将钥匙交给陈某,李女士提出,待丈夫回来,办理过户后陈某再支付25万元。后丈夫张先生回家,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加价10万,陈某不同意。后,张先生为了炒股,经房屋抵押给银行,用来担保20万元银行的借款。在此之后,张先生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之后要求陈某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问:
    1、陈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张先生能否主张李女士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陈某居住期间的5000元损失由谁承担
    相关问题答复: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并且,陈某应当知道该房屋为李女士夫妇共有,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
    2、张先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李女士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只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才能有效;张某回来后要求陈某加价10万说明其没有对李女士行为进行追认,因此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3、由于陈某没有在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其居住期间给该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5000元损失,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可以以因李女士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女士承担因此给他造成的部份损失。
    知识拓展:
    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如需了解更多房产买卖纠纷的相关内容,小编推荐:
    房产买卖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范本
    做低房价逃税的买卖合同,不得单方解除
    房屋存在隐蔽瑕疵,卖方应当主动告知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8: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