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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撤诉如何操作
释义
    一、行政诉讼中如何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诉讼原告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撤诉后是否可以再起诉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撤诉后,满足条件的话,可以再行起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因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若事实发生了变化或出现了新的证据,则可以再行起诉。若准许撤诉的决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准予撤诉的决定,对案件重新审理。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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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