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行政机关的情形 |
释义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呢?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写的人作出的具有实质内容的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此外,还有几类事项,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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