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 |
释义 | 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程序应当在法院裁定作出之前中止。如果仲裁机构已经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则任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相同理由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期间 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视其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四、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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