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应当如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遵从《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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