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主相中房子又"放鸽子" 中介能索赔居间费否? |
释义 | 韶关人陈某通过韦某开办的房产中介所看中了一套房,但不久他发现该房在另一中介所售价竟然更加便宜,遂通过后者成交。韦某大怒,将陈某告上公堂。 经韶关武江区法院调解,陈某向韦某支付了300元“辛苦费”,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约定支付报酬。”同时,《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此时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即为居间活动的进行而必需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 当经办法官将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潜在的诉讼风险告知双方当事人之后,陈某当即答应支付三百元辛苦费给原告韦某,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最终经调解握手言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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