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迫离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
释义 | 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的违法有: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二、注意的问题: 1、因为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 2、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延或拒绝支付,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3、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综上,对于被迫离职的,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导致的被迫离职,那作为员工主动辞职的,作为用人单位的还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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