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 |
释义 | 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是罪名相互独立,犯罪性质各异,犯罪主体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并被我国现行刑法分别规定在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之中,法学理论上似乎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却不尽其然,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两种犯罪极易混淆。特别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与单位受贿行为相互交织,收受贿赂的犯罪主体同时具有双重身份,行为人将所收受的贿赂一部分用于单位员工私分、另一部分个人私自占有的情况下,如何严格区分和准确把握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异同,对于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客观公正地裁判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界及审判实践中对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点认识比较明确统一: 1、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相同。都实施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2、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所侵害的客体相同。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在主观方面相同。都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对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不同点,虽然在法学理论上不难区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因为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正确区分两罪变得较为复杂和疑难。 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经过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并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单位受贿的犯罪性质,是公平、公正裁判案件的关键。笔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单位受贿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庭实体审理过程中各个程序的功能和作用,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环节,务必查清两种不同受贿性质的犯罪事实,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要反复核实并综合评断各类证据,在去伪存真、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客观认定事实,才能对这类案件的犯罪性质做出客观公正地判断,继而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地裁判。 对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不同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从犯罪主体上区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属性。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虽然也属于特殊主体,但具有组织或者机构的属性。笔者在这里着重探讨的是这些具有组织或者机构属性的犯罪主体,通常在实施单位受贿犯罪行为时,要通过其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来具体实施。这就有可能形成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收受贿赂的人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又同时具有单位受贿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 2、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故意是行为人个人主观犯意的体现,受贿罪就是其个人主观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而单位受贿的犯罪故意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决议、决定、默认、认同(许可)。这种组织的整体意志可以通过集体决议形成,也可以由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来予以表达或体现。 3、从所收受贿赂的归属上区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贿赂一般由其个人私自占有或支配。而单位收受的贿赂一般由单位成员私分、单位整体侵吞或共同占有使用。 4、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起刑点上区分。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个人受贿数额5千元是受贿罪的起刑点。而单位受贿罪必须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受贿数额10万元是起刑点。 5、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处罚方法上区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即参照贪污犯罪数额)的规定处罚。而单位受贿则采用双罚制,对受贿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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