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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释义
    一、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8、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三、债权人职权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开几次的相关知识,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主要是看是否满足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条件,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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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