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适用于医疗赔偿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鉴定是否适用于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鉴定是适用于医疗赔偿。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鉴定,也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5.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 三、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资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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