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照过期后出事故保险赔吗?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贾某驾驶一辆小客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自行车车主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警察认定,贾某违反让行规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贾某的驾驶证已经过期失效为由拒绝理赔。贾某的驾驶证于2012年1月到期,2012年3月,经贾某申请,交警部门向贾某颁发了新的驾驶证,驾驶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始于2012年1月。贾某和保险公司因理赔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贾某在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其已经丧失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须经申领换证后方可继续驾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判决驳回贾某要求保险理赔的诉讼请求。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贾某换领的新驾驶证与其原有的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有中断,可见公安机关已经追认其在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处在有效期内,应认为其在当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能以贾某事发时无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遂依法改判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律师说法: 问:在贾某驾驶证已过期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无驾驶资格? 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仅承担部分垫付责任,并有权就垫付的款项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那么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人是否可以据此免赔呢? 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之所以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保险人仅负垫付义务并享有追偿权的事由,是因为这种情形下,因驾驶人不具备合格的驾驶能力,而导致投保车辆的危险性显著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大为提高,在此情况下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旨在避免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和能力的人员驾驶车辆。因此对于上述条款中驾驶资格的理解,应侧重考虑驾驶人的驾驶能力对于车辆行驶安全的影响。 无证驾驶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概念,依据通常理解,凡是驾驶过程中驾驶员无法随身携带并出示驾驶证的情况均可以视为无证驾驶,包括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遗失、毁灭、存放在他处,以及过期未换领新证等情形,但上述各种情形无论从性质还是危险程度上都有所区别,在驾驶员驾驶能力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本案中,贾某原有的驾驶证虽在涉案事故发生时超过有效期,但逾期不足一年,并未被公安机关吊销,仅属于脱审状态;事发时,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原因并不是其驾驶证过期而是其违反让行规定;事发后贾某换领驾驶证时,也未被要求重新通过驾驶技能考试,可见公安机关并未因贾某原有驾驶证过期脱审而认为其丧失了驾驶能力。因此,驾驶证过期脱审并不当然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并不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确切地说,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贾某驾驶证过期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被法院采信。 不过,需提醒车主的是,假如投保时,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将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等情形列为免赔范围,一旦出现上述情况,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理赔的。为此,对于车主来说,要定期留意驾照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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