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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的客体和范围是什么
释义
    一、代位权的客体和范围是什么
    1、一般债权的代位;
    2、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4、撤销权的代位;
    5、抗辩权的代位;
    6、抵销权的代位;
    7、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三、代位权的权利内容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代位权的客体和范围是什么的内容。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范围包括一般债权、物上请求权等。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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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