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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去世后股权怎么继承
释义   一、股东去世后股权怎么继承
    1、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股东去世后,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作特殊规定,当股东去世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股权。
    2、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新进入的公司股东会非常警惕,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资格不可以继承,此时股权不可以由继承人取得。
    3、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某人继承已去世的股东的资格时,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即一般采用股权转让的方法处理股权:
    (1)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去世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2)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东去世后,继承人不得抽回其对公司的出资。
    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股东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最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般会比较注意股东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因此,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可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其他股东又不购买或不允许转让股权,损害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法人股东名称变更都需要什么材料
    到政务大厅的工商局窗口可以办理,这个通常是走变更登记的事务流程。需要提供给支持变更的各种凭据原件,如股东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等等,还需要涉及到的股东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确认变更。
    (一)、公司法人变更申办手续: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公司法》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隐名股东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否有规定
    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通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对于是否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理论界也颇有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为“形式说”,认为隐名股东因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故不具备普通股东的形式特征,故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另一观点为“实质说”,认为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
    相关的法律依据有
    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中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法院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东去世后股权怎么继承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继承股权的话,还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才能成为股东。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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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2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