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设立的条件 |
释义 | 一、地役权设立的条件 地役权设立的条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二、地役权是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是独立物权。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三、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法律网提醒您,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 2.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的不能这里所说的利用不能,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 3.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 4.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地役权的,其地役权消灭。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除有放弃的表示外,还须履行注销手续,方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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