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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义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4)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2.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二、质权什么时候取得
    一般来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是下列权利质权需要特别注意取得时间: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权的特征是什么
    质权的特征包括一般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也包括其独有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法律网提醒您,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2.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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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35:42